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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民初73号

朱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73号原告朱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董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