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73号原告朱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董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菲 微信公众号“”
朱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73号原告朱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董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