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677号
原告:吴春峰。
被告:陕西民生家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丈八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北路80号易道郡玫瑰公馆11、12号楼裙楼地上一至三层。
负责人:张高全,具体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峰诉被告陕西民生家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丈八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峰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民生家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丈八路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峰撤回对被告陕西民生家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丈八路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长 刘 洁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小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