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天执民字第1650号申请执行人百威英博(台州)啤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葛小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天商初字第015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葛小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小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葛小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葛小花(证件号码:)在宁波包商银行的00×××10的存款人民币87733.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鑫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