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686号
原告:王洪涛,农民。
被告:王周旺,农民。
被告:王洪元,农民。
被告:王庆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涛与被告王周旺、王洪元、王庆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军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霍林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