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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686号

王洪涛与王周旺、王洪元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王洪涛,王周旺,王洪元,王庆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686号

原告:王洪涛,农民。

被告:王周旺,农民。

被告:王洪元,农民。

被告:王庆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涛与被告王周旺、王洪元、王庆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军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霍林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