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莫伟东被执行人丁多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调确字第0005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多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多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多杰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丁多杰(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0#钞的存款人民币10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林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