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217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5元,原告张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傅 妮
人民陪审员 赵孝文
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田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