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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217号

张某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217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5元,原告张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傅 妮

人民陪审员  赵孝文

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田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