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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7民初1号

原告葛永忠与被告秦文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葛**,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7民初1号

原告:葛**,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秦**,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以经法院调解和解释,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以与被告秦**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负担。

审判员 雷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吉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