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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295号

曹炳四与翁红杰、沈琴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炳四,翁红杰,沈琴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295号

申请执行人:曹炳四,务农。

被执行人:翁红杰,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沈琴芬,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曹炳四与被执行人翁红杰、沈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等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2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