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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399号

霍岐岭申请执行王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岐岭,王保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霍岐岭,男,6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东风大街团结路五街坊。被执行人王保柱,男,51岁,汉族,现住包头市九原麻池镇东壕口村七社。本院在执行霍岐岭申请执行王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曹 文

审判员  茹志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