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29号
原告:丁亚洲,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锋,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广玉,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方超,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方永祥长子。
被告:方抚恤,男,2003年7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方永祥次子。
法定代理人:李广玉,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方抚恤母亲。
被告:方倩,女,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方永祥次女。
被告:方媛,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方永祥长女。本院受理原告丁亚洲诉被告李广玉、方超、方抚恤、方倩、方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从原告丁亚洲的诉讼请求和起诉证据来看,可以确定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方永祥与蚌埠市蚌山区张公山大塘D区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协议认购的陶店安置还原房,位于蚌埠市蚌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关系……”,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董翠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