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269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平民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学
审 判 员 冯雪峰
代理
审判员 张明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