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巧玲,女,汉族,1960年1月3日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李箕龙,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赛虹桥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应天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立,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胡玉锦,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瑞,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瑞荣,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瑞,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尤巧玲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赛虹桥办事处、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尤巧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退还。
审 判 长 周 晔
审 判 员 张旭东
代理
审判员 王 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