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61号原告徐水县润龙果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徐水县城内北大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柏建华,该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硕,该合作社员工。被告崔科,农民。被告师全胜,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润龙果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崔科、师全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润龙果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润龙果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水县润龙果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水县润龙果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范文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国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