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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082号

上诉人南京瑞龙服装厂与被上诉人张林花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南京瑞龙服装厂,张林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瑞龙服装厂,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工业园区。投资人邢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邢益和,男,该厂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花,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生。上诉人南京瑞龙服装厂与被上诉人张林花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溧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京瑞龙服装厂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瑞龙服装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瑞龙服装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瑞龙服装厂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军

代理

审判员  雒继周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