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122号原告柳州市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白沙路3号之一金瑞国际8层8-10、11、12号。法定代表人莫太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晓丹,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宾柳燕。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11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汝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