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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民初122号

柳州市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宾柳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州市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宾柳燕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122号原告柳州市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白沙路3号之一金瑞国际8层8-10、11、12号。法定代表人莫太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晓丹,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宾柳燕。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11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汝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