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2行初00004号原告屠志芳。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锡麟路37号。法定代表人沈水梫,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刚,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志芳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案中,原告屠志芳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志芳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志芳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谢荣兴
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