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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00465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博泰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当事人
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温州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吴建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0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振兴街3号(第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汪一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号金穗大厦*****层。代表人:徐沪江。

原审

被告:温州博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长城大厦*楼***室。

法定代表人:厉剑。

原审

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号。

法定代表人:曾仁佩。

原审

被告:倪明连。

原审

被告:吴建胜。上诉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原审被告温州市温州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吴建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俏

审 判 员  潘海津

代理

审判员  何星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建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