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20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荥经县人。法定代理人石某某,女,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荥经县人,农民,系罗某某之母。被告黄芹,女,60岁,汉族,荥经县人,农民,住荥经县宝峰彝族乡莲池村联合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黄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毅威
审 判 员 凌华剑
人民陪审员 石华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