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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35号

常山陈杰轴承有限公司与浙江三品轴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山陈杰轴承有限公司,浙江三品轴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35号

原告:常山陈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朱家坞团村。

法定代表人:陈忠平,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三品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工业园区竹亭路。

法定代表人:徐章荣,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陈杰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品轴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山陈杰轴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陈杰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3元,已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常山陈杰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晓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家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