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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5执35号

赵文艺、吕永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文艺,吕永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5执35号申请执行人赵文艺,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壮族自治区。被执行人吕永忠,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等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永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永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理自家挡土墙倒塌下来遗留在申请人赵文艺宅基地上的石块和泥土义务。被执行人吕永忠于2016年2月18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当日即按调解书达成的第二条调解协议和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了清理自家挡土墙倒塌下来遗留在申请执行人赵文艺宅基地上的石块和泥土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等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调解协议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漫

审 判 员  陆 军

代理

审判员  赵维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