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
被执行人:李某某甲,男。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大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王某某依生效判决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李某某甲支付给王某某判决确定的2015年度双方婚生女李某某乙的抚养费1200元。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已将该1200元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人,案件执行标的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执12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达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