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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491号

王建忠与祁雪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忠,祁雪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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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忠,被执行人祁雪坤。申请执行人王建忠与被执行人祁雪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212.5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执行到位5000.00元,余款20212.50元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49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叶

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朱泽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