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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监字第1号

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余姚市姚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余姚市姚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监字第1号

原审

原告: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城下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林,总经理。

原审

被告: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城下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赵百新,董事长。

原审

被告:余姚市姚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巍星路140-1号。

法定代表人:沈坤宁,执行董事。原审原告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余姚市姚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甬余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建林

审 判 员 陈苗荣

审 判 员 叶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徐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