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监字第1号
原审
原告: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城下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林,总经理。
原审
被告: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城下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赵百新,董事长。
原审
被告:余姚市姚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巍星路140-1号。
法定代表人:沈坤宁,执行董事。原审原告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余姚市姚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甬余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建林
审 判 员 陈苗荣
审 判 员 叶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徐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