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625-1号原告马钰明。委托代理人邹杏明、杨雪峰,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明。被告秦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钰明与被告孙小明、秦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钰明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小明、秦云良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钰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小明、秦云良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凌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濮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