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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625-1号

马钰明与孙小明、秦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钰明,孙小明,秦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625-1号原告马钰明。委托代理人邹杏明、杨雪峰,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明。被告秦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钰明与被告孙小明、秦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钰明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小明、秦云良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钰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小明、秦云良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凌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濮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