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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恢212号

杨田丰、张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田丰,张春玲,陈忠海,吴银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杨田丰,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春玲,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忠海,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张春玲丈夫。被执行人吴银国,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现住瑞安市,65200503。申请执行人杨田丰与被执行人张春玲、陈忠海、吴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温瑞执民字第135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100000元,剩余案款256500元及利息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212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钟运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仲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