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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1657号

蔡某诉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某,章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657号

原告:蔡某,男,生于1984年,甘肃省武威市人,个体户。

被告:章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户。

原告蔡某诉被告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蔡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甘世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