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5民初322号

XX与张红丽、张连胜、陈俊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XX,张红丽,张连胜,陈俊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22号原告XX,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灿,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丽,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连胜,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陈俊玲,女,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红丽、张连胜、陈俊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王一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