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22号原告XX,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灿,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丽,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连胜,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陈俊玲,女,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红丽、张连胜、陈俊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王一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