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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执行字第263-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石狮市冠鑫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成功街558号。

负责人:魏元伟,行长。被执行人石狮市冠鑫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锦尚镇东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秋萍。被执行人李秋萍,女,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李大杰,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侯琼瑜,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李卫生,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傅宣治,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冠鑫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分得6621219元后,尚有2578781元及利息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3]第0128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川龙

审 判 员  施静澜

代理

审判员  苏华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小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