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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267号

王凤敏与张佳欣、海伦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大斌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凤敏,张佳欣,海伦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大斌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267号原告王凤敏,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被告张佳欣,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被告海伦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被告大斌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斌,职务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原告王凤敏诉被告张佳欣、海伦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大斌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1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封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滢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