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267号原告王凤敏,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被告张佳欣,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被告海伦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被告大斌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斌,职务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原告王凤敏诉被告张佳欣、海伦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大斌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1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封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滢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