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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281号

辛彦,辛盈,辛红,万淑芝,辛立成,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红旗村三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辛立成,万淑芝,辛彦,辛盈,辛红,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红旗村三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立成,住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淑芝,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辛立成,住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彦,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辛立成,住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盈,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辛立成,住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红,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辛立成,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禄,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红旗村三组。住所:吉林市丰满区。代表人:寇金生,该组组长。上诉人辛立成、万淑芝、辛彦、辛盈、辛红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红旗村三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立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辛立成、万淑芝、辛彦、辛盈、辛红于2016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辛立成、万淑芝、辛彦、辛盈、辛红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辛立成、万淑芝、辛彦、辛盈、辛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照明

审 判 员  任宝君

代理

审判员  郭立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