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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356号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斥山支行与段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斥山支行,段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斥山支行。被执行人段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斥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段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石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段夙应付给申请执行人147114.17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石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 国 强

审判员 于 海 明

审判员 于 浩 志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静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