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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792-2号

李海英与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英,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792-2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英,女,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三路西段892号。

法定代表人:丁云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民,该公司生产厂长。关于李海英等与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缝纫机等设备(详见查封清单),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卖本院查封的上述设备。2016年2月24日,买受人曹辉(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老兴村九组04号,公民身份号码××)以5万元最高价竞得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缝纫机等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缝纫机等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以5万元价格变卖给曹辉,该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曹辉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曹辉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盛春

审判员  李 照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