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792-2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英,女,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三路西段892号。
法定代表人:丁云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民,该公司生产厂长。关于李海英等与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缝纫机等设备(详见查封清单),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卖本院查封的上述设备。2016年2月24日,买受人曹辉(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老兴村九组04号,公民身份号码××)以5万元最高价竞得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缝纫机等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铜陵市金三鑫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缝纫机等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以5万元价格变卖给曹辉,该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曹辉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曹辉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盛春
审判员 李 照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