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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熊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熊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6年2月19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长  吕民革

审判员  拜立涛

审判员  XX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