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6年2月19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长 吕民革
审判员 拜立涛
审判员 XX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