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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68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迪文、马雪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迪文,马雪菊,李丹,张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68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组织机构代码:58389277-5

负责人:张庆,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振海,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磊,系该行员工。

被告:李迪文,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被告:马雪菊,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被告:李丹,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被告:张爽,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李迪文、马雪菊、李丹、张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759,559.7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李迪文、马雪菊、李丹、张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9,559.7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