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1992号
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锦江路120号。企业法人:张晓桐。
委托代理人:陈海龙,系公司员工。
被告:吴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