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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2327号

刘静静诉尚晓赫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尚×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2327号原告刘×,女,1991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宪宏,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1,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

原告刘×与被告尚×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宪宏、被告尚×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4日生女儿尚×2。因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吵架争执,且经家里亲人劝说,难以共同生活。

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7月分居至今。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已经无法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确认原、被告婚生女儿尚×2的抚养人;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尚×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自由恋爱,谈了6年朋友,我对原告还有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尚×1于2013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6月4日生育一女尚×2。现原告刘×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尚×1的婚姻,被告尚×1表示双方还有感情,并不同意原告刘×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刘×出示微信记录,表示被告尚×1有赌博等情况并同意离婚。被告尚×1不认可其存在原告刘×陈述的恶习,并称同意离婚只是气话。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基础是好的。本次诉讼中,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鉴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共同育有一个女儿,原告与被告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相互真诚面对,今后只要原告与被告沟通交流,双方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