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兰心浩,系河池市凯皇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兰建宁。被告魏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韦津津,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心浩诉被告魏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心浩于2016年2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心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兰心浩负担。
审 判 长 欧继仲
审 判 员 朱胤丞
代理
审判员 韦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莫芳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