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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251号

兰心浩与魏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兰心浩,魏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兰心浩,系河池市凯皇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兰建宁。被告魏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韦津津,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心浩诉被告魏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心浩于2016年2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心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兰心浩负担。

审 判 长  欧继仲

审 判 员  朱胤丞

代理

审判员  韦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莫芳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