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执字第02364号

陈众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山,陈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2364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山,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陈众,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查明陈众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薛阁办事处薛阁社区王园(房产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215**号)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陈众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薛阁办事处薛阁社区王园(房产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215**号)的房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芳

审判员  颜景雷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