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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306号

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306号原告魏某某,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保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