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306号原告魏某某,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保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