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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0142号

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40142号原告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34号。法定代表人董福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海江,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文韬,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朝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春喜,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海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弘泽天泽项目一期西侧道路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完成道路施工及修补工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5日,完工日期为2011年8月24日。合同价款为根据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双方完成结算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结算款的50%,余款在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双方经结算确认审核后含税应付工程款为55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给付150,000元;2013年1月给付25,000元;2013年2月给付29,500元;2014年1月8日给付50,000元。余欠工程款295,500元至今仍未给付。原告为此曾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均被没钱为由遭拒。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9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弘泽天泽项目一期西侧道路施工合同》;2、工程结算单;3、被告付款单。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诉求正当。但因被告企业目前困难,暂无力偿还。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一致。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诉争合同不违反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9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8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朝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春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直接交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2.银行转账。当事人选择转账交纳上诉费的,持银行汇款单回执到汉沽审判区递交上诉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