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2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2号楼12层1202。法定代表人杨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怡丹,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张庄村北中路27号。法定代表人江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凌,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春艳,女,1984年4月5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蓝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9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蓝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蓝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蓝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709元,由北京蓝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09元,由北京蓝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京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洋
代理
审判员 蒙 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明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