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469号原告樊永强被告王英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永强诉被告王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永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樊永强负担。
审判员 闻甜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宇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