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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831号

吴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831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员 陆洪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兆柱

书 记 员 晏宇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