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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660号

冯国范与刘剑峰、赵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国范,刘剑峰,赵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660号原告冯国范。被告刘剑峰。被告赵喆。本院受理原告冯国范诉被告刘剑峰、赵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冯国范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剑峰名下银行存款35.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冯国范自愿以其名下的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XX号(1-5-2),建筑面积124.55平方米的房产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冯国范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冯国范名下的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XX号(1-5-2),建筑面积124.55平方米的房产;

二、冻结被告刘剑峰名下银行存款35.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苑亚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立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