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660号原告冯国范。被告刘剑峰。被告赵喆。本院受理原告冯国范诉被告刘剑峰、赵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冯国范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剑峰名下银行存款35.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冯国范自愿以其名下的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XX号(1-5-2),建筑面积124.55平方米的房产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冯国范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冯国范名下的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XX号(1-5-2),建筑面积124.55平方米的房产;
二、冻结被告刘剑峰名下银行存款35.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苑亚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立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