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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2053号

丁利斌与冯兴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利斌,冯兴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053号申请执行人丁利斌委托代理人张莉被执行人冯兴荣委托代理人梁梅本院受理的丁利斌与冯兴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冯兴荣应按判决书赔偿申请执行人丁利斌经营损失85101.44元,并负担执行费118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交纳,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大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智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