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李庭美,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被执行人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程溪镇东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38176-4。法定代理人黄建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庭美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能力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周小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