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简兆隆,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陈小金,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新华,男,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上杭县。
上诉人简兆隆因与被上诉人廖新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简兆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简兆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 胜 荣
审 判 员 陈 水 柏
代理
审判员 梁 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婧(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