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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终197号

简兆隆与廖新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简兆隆,廖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简兆隆,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陈小金,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新华,男,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上杭县。

上诉人简兆隆因与被上诉人廖新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简兆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简兆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  胜  荣

审 判 员 陈  水  柏

代理

审判员 梁    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婧(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