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49号
原告:郏忠挺。
被告:罗晓维。
原告郏忠挺为与被告罗晓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罗晓维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尚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郏忠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晓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晓维先后于2014年10月3日、10月10日向原告郏忠挺借款各20000元,合计40000元,均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于借款当日各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及利息,被告罗晓维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晓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郏忠挺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罗晓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胡尚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缪娅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