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43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洪峰,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瑜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曹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