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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782-1号

郭胜园申请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胜园,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782-1号

原告:郭胜园,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新地直委,身份证号码220302197812040625。

被告: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平安街建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初德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胜园与被告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胜园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家天下家具装饰广场的一期商业用房51幢2B31(面积512.59平方米)、51幢2B16(面积222.12平方米)两套和2期商业用房53幢125号(面积167.38平方米)、53幢126号(面积166.02平方米)、53幢129号(面积167.38平方米)、53幢205号(面积166.02平方米)、53幢206号(面积167.38平方米)、53幢230号(面积167.34平方米)六套合计八套商业用房予以查封。申请人郭胜园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郭胜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家天下家具装饰广场的一期商业用房51幢2B31(面积512.59平方米)、51幢2B16(面积222.12平方米)和2期商业用房53幢125号(面积167.38平方米)、53幢126号(面积166.02平方米)、53幢129号(面积167.38平方米)、53幢205号(面积166.02平方米)、53幢206号(面积167.38平方米)、53幢230号(面积167.34平方米)八套营业房。

二、查封担保人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南河委丘地号为36/12-312,幢号为36/312幢1-5层办公用房一座(建筑面积725平方米)。

三、查封担保人杨桂英所有的位于吉林省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十一社产权证号为梨房权证梨树县字第2014087**号住宅(建筑面积463.00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原告需提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贾志忠

审判员  焦学义

审判员  倪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晓兵